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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培养装置隶属压力容器说明】 |
Micro-giant BioEngineering 洪文泰著 2016.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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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微聚公司专營微生物(细胞)培养系统之整厂机电整合设计制造工程,系统培养前须 导入每平方公分 二公斤(2kg/(m)以上蒸汽至腔体内部加热灭菌;依法(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规则第 4 条、危险性机械及设备安全检查规则第 4 条)若判定为第一种压力容器则归属危险性设备,受到政府强制列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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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性设备非经劳动检查机构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代行检查机构检查合格,不得 使用;其使用超過规定期间者,非经再检查合格,不得继续使用。 (职业安全卫生法第16条) 违反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职业安全卫生法第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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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压力容器依法(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规则第5条),若符合第二种压力容器或小型力容器,则无需检查。 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数」单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压力数值与以「立方公尺」单位所表示之内容 积数值之乘积在零点二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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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生物培养装置隶属压力容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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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发)布時间:民国 63 年 12 月 21 日 |
修正時间:民国 103 年 07 月 0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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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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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所称压力容器,分为下列二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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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种压力容器,指合於下列规定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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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受外来之蒸汽或其他热媒或使在容器内產生蒸气加热固体或液体 之容器,且容器内之压力超過大气压。 (二)因容器内之化学反应、核子反应或其他反应而產生蒸气之容器,且容器内之压力超 过 大气压。 (三)为分離容器内之液体成分而加热該液体,使產生蒸气之容器,且容器内之压力超過大 气压。 (四)除前三目外,保存温度超過其在大气压下沸点之液体之容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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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种压力容器,指内存气体之压力在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或零点 二百万帕斯卡(MPa) 以上之容器而合於下列规定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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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容积在零点零四立方公尺以上之容器。 (二)胴体内径在二百毫米以上,长度在一千毫米以上之容器。 前项压力容器如属高压气体特定设备、高压气体容器或高压气体设备,应 依高压气体安全相关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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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条 本规则所称小型压力容器,指第一种压力容器合於下列规定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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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使用压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点一百万帕斯 卡(MPa)以下,且内容积在零点二立方公尺以下。 二、最高使用压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点一百万帕斯 卡(MPa)以下,且胴体内径在五百毫米以下,长度在一千 毫米以下。 三、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数」单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压力数值 与以「立方公尺」单位所表示之内容积数值之乘积在零点二 以下,或以「百万帕斯卡(MPa)」单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 压力数值与以「立方公尺」单位所表示之内容积数值之乘积 在零点零二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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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机械及设备安全检查规则有英译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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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发)布時间:民国 84 年 12 月 1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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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時间:民国 103 年 06 月 27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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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卫生法 (民国 102 年 07 月 03 日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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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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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对於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具有危险性之机械或设备,非经劳动检查机 构或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代行检查机构检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 规定期间者,非经再检查合格,不得继续使用。 代行检查机构应依本法及本法所发布之命令执行职务。 检查费收费标准及代行检查机构之资格条件与所负責任,由中央主管机关 定之。 第一项所称危险性机械或设备之种类、应具之容量与其制程、竣工、使用 、变更或其他检查之程序、项目、标准及检查合格许可有效使用期限等事 项之规则,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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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0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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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第六条第一项或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致发生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 一款之灾害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三十万元以 下罚金。 法人犯前项之罪者,除处罚其负責人外,对該法人亦科以前项之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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